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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用新规定 巧避诉讼险
来源:祁恒领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6
浏览量:4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年初公布,并于2012122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的实施,将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共建和谐道路交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一、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风险在旧法体系中无处不在

作为经常处理涉路案件的法律人,笔者深有体会:近年来,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公路管理机构成被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并且几乎都被判承担责任,有的案件被判承担的比例甚至高达40%。法院要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责任的理由也不统一,其中运用最多的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时甚至是《中华人民共和安全法》,而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只字不提。由此公路管理机构认为赔偿得冤枉,并且感到无所适从,不明白为什么会承担责任;赔了钱也不知道哪里没有做好,更不知道如何改进工作。法院和律师在处理案子的时候,处理的侧重点仅是强调被害人的责任,而往往没有对公路管理机构做无责任代理的方案。

二、公路管理机构的担责情况在新规中已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规定通过司法解释这种准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中的免责情形,并且司法解释各级法院不能回避适用,因此这种规定对公路行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新司法解释对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形和免责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道路管理机关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形具体为: 首先,该司法解释确定了在交通事故中道路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指的是由于养护工作不到位引起的交通事故,并且只有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应当是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道路管理者才能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是“……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说的是因为路政管理工作不利,对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并且只有因为道路管理机关没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且由此引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管理者才能承担责任。

第二是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公路管理部门的免责条款,即:“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这是法律对我们整个公路行业的保护,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这是唯一的无责任代理的理由。在以往的以公路部门为被告的交通事故中,公路管理部门免责的尚方宝剑就是交通部公路司交公便字[200166号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的“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由于该规定的法律层次不高,不被各地的法院重视,判决的时候不被引用,并因此做出了很多对公路管理部门不利的判决,这对公路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直接指导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定,法律层级也要比交通部公路司的答复高的多,遇到这样的案件的时候,引导法院合理适用上述规定对我们是十分有利的。

三、规范管理、精细养护促进公路的科学发展

新的规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只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在出现了交通事故的时候我们才能免责。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平时的公路养护、桥梁维护工作中要有证据意识,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完成工作,而且要对工作的整个情况做完整的记录。每天做完工作认真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比如说在填写养护巡查记录的时候,对巡查的时间要具体到分钟,巡查工作人员至少两人,完成工作后工作人员要在巡查日志上签字以示负责;巡查的路况和处理的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包括巡查里程、巡查车辆,工作内容是清扫路面还是清理路障,设置警示标示还是画好标线等。要通过工作记录反映我们的整体工作,让法官确信我们的确依法做了我们应当做的工作,从而在内心的天平上向我们倾斜。

二、在路政管理工作中,面对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要及时清理,并记录在案,不断完善并创新法律文书,通过照片、录音、视频等方式保存证据。对于对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人要及时通知,并按路政管理规定处理,我们确实按法律的规定履行了职责,并留以证明。

三、公路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生了可能和公路行业有关的交通事故,由交警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到达现场,采用有效手段固定证据。对于给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案件,依法定程序要求肇事者对公路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要积极寻找行为人或所有人,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或个人,以减轻公路部门可能承担的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交通案件是一种越来越常见的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纠纷,受害人就当然的成为了弱势群体,照顾他们成了交警和法院处理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最有效方法应该是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因此这就需要公路管理机构不断提升公路管养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公路通行环境;共建和谐交通,当然也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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