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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来源:兰州瞿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量:1034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的规定,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履行辩护职责。开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和研究了本案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是存在的,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从维护法律正确适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角度,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李**量刑时予以考虑、采纳。

一、关于本案事实方面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传销组织非法拘禁参与人而引发的案件,从案卷中可以看到,在整个过程中李**没有打骂、虐待被害人的行为。就传销组织而言,辩护人认为情节是比较严重的,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和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对传销组织的主谋或者主要受益人、主要负责人法律应当严惩。但就被告人李**来说,其并不是传销组织也不是主谋或者主要负责人,他们其实也是传销组织的被害人,也是被传销组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来的。

从案卷中可以看出,他们在整个过程中也是被监视的,另外由于他们的钱财被传销组织骗走,如果不按照传销组织的规定去做,就拿不回自己的钱财,这些被迫参与人的思想是复杂、矛盾的,一方面想拿回自己的钱财,一方面又在被监视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照传销组织的规定去做,在“工作”的过程中,李**没有做出太过分的行为,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他的行为也是被逼的,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李**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迫按照传销组织的规定做了几天被害人的名义上的师傅,其实就是整天和被害人在一起,而案卷中显示,其他被告人也是看管和监督过被害人的。就被告人李**的行为性质,辩护人认为可以从二个方面给予考虑认定,一是从犯的性质,这种案件中辩护人认为只有传销组织的发起者、主要受益人、主要负责人应当认定为主犯,其他被迫参与人均应当定从犯。二是被迫参与的情节,在参与中的情节轻重,可以考虑协从犯的性质。

以上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定罪量刑时给予考虑。

二、 被告人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应当属于本案中情节最轻的。

**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没有任何打骂、虐待被害人的行为,也没有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财务,其犯罪情节较轻。相比其他案犯,比起主任、管家肯定也轻,即便相比最后三个被告情节也较轻,从案卷中可以明确的看到,最后三个被告均有体罚、打骂被害人的行为,这在陈**、喻**、闫**、李**、江**的口供中都可以明确的看出。因此辩护人认为李**的情节是最轻的,被告顺序应当排到最后一个。

三、被告人李**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在此案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老实实做人,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和前科,本次犯罪也是由于他本人钱财被传销组织骗走,为了拿回自己的钱财,被迫按照传销组织的规定去做,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四、被告人李**认罪、悔罪态度好,当庭认罪。

从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第一次传询后,就老实交待了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以后每次也都是老实交待配合办案部门的工作,认罪态度好。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并当庭认罪。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李**定罪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事实和情节,依据刑事法律——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精神,采纳辩护意见,相信被告人李**也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

瞿国强律师

0年十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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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瞿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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