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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瞿国强律师亲办案例
强奸罪辩护词
来源:兰州瞿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量:1893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接受本案被告人曹**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曹**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开庭前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了本案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曹**也已当庭认罪,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现就本案从轻部分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曹**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真心悔过,当庭自愿认罪。

从案卷证据中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从第一次讯问时,即主动如实的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态度非常老实毫无隐瞒,之后每次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真心悔过,对犯罪事实全部承认并当庭自愿认罪。

二、关于案件中的几个事实。

从案卷证据中看出,本案不同于夜半三更、强行劫持、暴力威胁的强奸妇女案件,是一起少男少女在溜冰过程中结识,然后一起吃饭、喝酒、玩耍,之后由于酒喝多了去开房休息,休息过程中由于酒能乱性的原因,几被告人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后由于被害人说自己怀孕即停止了侵害行为。从这个角度说本案主观恶性轻、社会危害较小。

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几被告没有暴力和威胁行为,过程相对比较温和,这从前期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没有离开还与几被告同居一室的情形可以得到映证。

而被告人曹**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在看守所期间认真遵守看管部门的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曹**真心悔改的决心是明显的。

还有一个问题请法庭考虑,本案中几被告情节相当、年龄相当,而被告人曹**多一个投案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将被告人曹**排列为第三被告辩护人认为不是很准确,应当列为第四被告。

三、被告人年龄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从案卷证据中看出,被告人曹**生于1992*11日,属于年龄较小的罪犯。另外本案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系初犯、偶犯,而且被抓获后即主动认罪,具有悔过自新的决心,同时本案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冲犯罪时年龄较小,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二项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的情节。刑事法律的原则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特别是针对年龄不大、情节不重的罪犯,教育的目的可能比惩罚的作用更大。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曹冲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等,对被告人曹**依法从轻判处。

最后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是为了从不同角度查明案件的

真实情况,更加准确的适用法律,并不存在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情形。在此辩护人也提示被告人应当深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训、痛改前非,保证以后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重新做人争取得到法庭的从轻判处。

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

瞿国强律师

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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