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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企业整体转让,专利权,诉讼时效,解除合同
来源:刘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0
浏览量:1252

以资抵债企业整体转让,专利权,诉讼时效,解除合同

最高院(2007)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启示:

以资抵债企业整体转让,必须明确产权,约定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生效。

专利权转让,必须与专利权人签定合同。专利出资,必须变更专利权人。

诉讼时效,主要看所主张的权利内容。

商业决策的风险,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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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斌
  • 执业律所:
    山西汾阳明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1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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