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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参考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8
浏览量:1343
 市 东莞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一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某

【案情】2013年年底,被告人包某某接到朋友要求代为保管的一批发票,后将发票放在其在经营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某饺子馆内收银台处并使用。2014121612时许,公安机关对包某某经营的东北人家饺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在收银台内面额10元和50元的广东省地税收通用定额发票947份(经鉴定为假发票),后当场将包某某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包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包XX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东莞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二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

【案情】被告人莫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朝阳路经营某某菜馆期间,分多次向一名男子(姓名不详,在逃)购买假发票并使用。2014121613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联合东莞市工商局南城分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南城分局开展联合行动,在某某菜馆发现有手撕10元面额发票267份、50元面额发票746份(经鉴定均为假发票),后将莫某某带到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审查。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莫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东莞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三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

【案情】从201310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开始经营东莞市东坑镇某饺子馆,同时接手了一批假发票和公章用于日常经营活动。201572日,民警在该店内查获16本共800张全新发票、225张盖有东北饺子馆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及74张盖有富欣饮食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随后民警将王某甲抓获。经鉴定,上述1099张发票均为假发票。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甲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东莞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四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案情】被告人黄某从20124月份开始在东莞市清溪镇经营某食府。黄某为方便客人索票,在2012年年底先后两次向同一男子(另案处理)以每本10元价钱购买假发票共15750张,每张面值100元。民警于2014124日在湘渝食府抓获黄某,并查获黄某持有的伪造的发票共680张。经鉴定,以上缴获的发票为假发票。公诉机关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东莞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五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

【案情】被告人林某于201411月左右,在东莞市清溪镇经营湘菜馆,两次分别向一男一女(均在逃)购买40本伪造的发票,并使用。公安人员于2014124日,在林某处查获发票33本,共计1606张。经鉴定,以上缴获的发票为假发票。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

东莞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六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

【案情】20141241850分左右,民警对被告人林某经营的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的砂锅粥店进行检查,当场缴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300份(经鉴定均为假发票)。随后,民警将林某抓获。

【判决结果】被告人林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0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三、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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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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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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