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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春律师亲办案例
侵犯消费者权益,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来源:徐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1731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由徐长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长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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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长春
  • 执业律所:
    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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