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受到损害,能不能告他?
作者:姚厅 更新时间 : 2015-12-16 浏览量:718
姚律师平均每天都会接到两到三个法律咨询,在这些咨询中,经常会有当事人表示自己被人诽谤,能不能告他?为此,为便于当事人明确自身合法权利,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姚律师总结办案经验,并收集相关资料,针对该问题进行如下陈述。
在日常生活中,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
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在公众场合撕掉他人身上衣服,引起他人围观、嘲笑,受害人感到名誉受损等。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假事实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的侵害,往往表现在散布有损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他人在外有情妇,导致受害人被单位开除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还规定,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邻居窥探他人夫妻生活并四处宣扬,导致受害人遭到嘲笑、议论。
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通常应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被侵害的人是特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不管加害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3. 在客观方面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即行为人陈 述的内容明显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 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名誉侵权。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都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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