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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传递: 解读刑九
来源:郭向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1
浏览量:615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它主要规定什么是犯罪和怎么处罚。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后来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它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修正案于2015831日通过,于201511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有哪些特点呢?本律师逐一解读如下:



第一、本次修改反映出我国刑法的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基本成熟。



(一)一百多条的总则部分只修改了4处(刑八修改了19处之多),而且这4处的修改仅仅是枝头末节的增补和改动,并没有改变理论框架。具体是,刑罚理论部分改了3处,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增加1款,而犯罪理论部分一字未动。



刑罚理论的3处改动是:增加了一种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职业限制);细化了罚金的执行措施规定(第五十三条);修改了第五十条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后果。



其实第五十条中的“故意犯罪”本来就不应该解释为所有的故意犯罪,否则就过于严苛和死板了。现在将“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意思就更加清楚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核准后执行死刑,其余的重新进行死刑缓期考验。



(二)分则绝大部分章节惜墨如金。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修改的非常少,取消了三个罪的死刑,增加了一个罪的罚金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修改1处,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修改1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修改1处,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变动2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改动2处。而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六章的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均一字未改。



重点修改的地方集中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本次修改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继续发力加强对生命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有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要求,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个“仁”字,这个字最粗浅的意思就是把人当人,如果把人消灭,何谈仁心?



我国刑法继刑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之后,本次修改减少了9个罪名的死刑刑罚,具体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



逐渐减少死刑刑罚,对于加强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也突出的体现出中央的治国理念。目前,新刑法仍有46个罪名存在死刑刑罚,距离彻底消灭死刑的道路还很长。





第三、本次修改增加了不少财产刑,对犯罪行为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



刑九不仅在第五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还在分则的具体犯罪规定当中增加了78处罚金的规定和8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这个现象说明,在杜绝肉刑、减少死刑的前提下,徒刑、拘役、管制及其他附加刑对于罪犯的惩戒力度有所不足,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一些特点。从经济实力上削弱犯罪分子,对于消灭今后再犯的可能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四,本次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扩大了犯罪打击面。



刑九增加了15个罪名的单位犯罪规定。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能处罚单位。然而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人们规避风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宽松化,公司的数量会出现爆发式增长,社会上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将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也是大势所趋。





第五,本次修改浓墨重彩反映社会重大问题,有力保障社会,保护民生。



(一)刑九横跨两章(第二章、第六章),涉及9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恐怖活动系列犯罪,着力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二)加大了对于高科技犯罪的规范力度。如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信息网络安全类犯罪等。特别是对于网络服务商增加约束,对于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意义重大,为此同时增加了3个条文,打击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滥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甚至提供帮助的人。



(三)推进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对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对泄露、披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打击规定。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特别加强对贪腐案件的惩治力度,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条进行大胆的改革。具体规定几乎全部更改,原来的四挡幅度变更为三挡,取消了赃款具体数额幅度,变更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交由法院自由裁量,这样增加了法条的柔性,对于避免一刀切有好处;给两个量刑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有利于国家损失的填补;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减免政策,这个规定突破了总则关于自首、坦白的理论,对于当前党和国家反腐工作进入攻坚、深水区有着深重的现实意义;第三款特别规定了“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执行方法,这个规定也是突破了总则关于减刑、假释具体运用的规定,有探索性意义,为我国刑法将来的发展开辟了方向性道路。



另外,增加的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将向国家工作人员(含离职的)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入刑,加大了对于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本次修改对其他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一)刑八增加的危险驾驶犯罪过于粗陋,这次根据司法实践进行了增补。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增加了他人作为受害对象,将男子和变性人或者性别不明的人纳入了保护,立法者的开明思想可见一斑。



(三)增加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取消了被社会诟病多年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



(四)将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列为犯罪。



(五)加大了对居民身份证明证件的保护力度。



(六)增加了考试作弊类犯罪。





本次修改也有些许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下列几点:



一、总则中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在第六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数罪并罚当中的有期徒刑吸收了拘役,而有期徒刑和拘役并不吸收管制。这一处看不出有什么积极意义。



二、将多次抢夺行为入刑。抢夺行为其实是比盗窃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举轻以明重,多次盗窃是犯罪,多次抢夺当然也是犯罪。不说也罢。



三、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本条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或者不需要规定,却堂而皇之的写在刑法当中,难道是希望以刑法的权威来协调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得而知。



四、增加了8处类似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注意规定,纯属画蛇添足,没有这样的规定也照样处理。如果认为要加,那么除了特别要求数罪并罚的,每个犯罪后面都可以加上这样一条。





总而言之,这次修改取得了不小的成就。这次修改还有修正间隔时间最长、改动条款最多等特点。修改后的法律于2015111日起施行,但是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旧法还没有被彻底的废止。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除了一种情况以外,依然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追究。这种情况就是,按照新规定处理有利于犯罪人的。

郭向前 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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