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
应当提交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
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
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
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
劳动
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
劳动者依据
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用人
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
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
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
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