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励文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初创期中如何有效管理、建立规章制度的法律问题
来源:方励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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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初创期,公司管理者往往会觉得公司现有困境主要是资金和人才等,管理方面大可先搁置一旁,待公司走上正轨成长起来后再议不迟。方不知公司在初创期若毫不注重管理,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留下致命的祸根。

一、切勿混淆财务导致“揭开公司面纱”

在公司初创期,若干股东掌握了公司全部的股权,很容易产生公司就是自己的财产,这些财产可以随意处置的错觉。当股东用自己个人资产直接支付公司债务,或者用公司支票为自己支付日常生活开销时,便将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混同起来了。然而,对于公司而言,其最显著的特征便是股东仅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初创期公司的股东当初之所以选择“公司”形式而不是“合伙企业”形式进行创业,大多也是看中了有限责任这一点。当公司股东意识中没有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概念,未将公司作为独立的人格来对待,现实财务管理中又将两者相互混淆,就会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结果是既达不到“有限责任”的目的,又要在纳税时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笔者建议,其一,公司发起人主观在要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严格区分开来,切忌不可共享账册或银行账户;其二在公司管理中应当重视财务管理,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报表,保管好账册和税务登记。

二、不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司制度无约束力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行使管理权,促进公司有序运营的重要方式,作为初创期的公司,往往只了解到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想当然的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后自然具有约束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规章制度中相应的规定,但劳动者以其不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该规章制度不具约束力,这种主张往往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所以,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即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要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判决依据,潜意思是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判决依据。笔者认为,首先公司在制定该规章制度时最好以会议的方式进行,毕竟是初创期公司,公司员工人数也不多,由全体职工在会上讨论决定也比较方便,会议结束后应当要求参会人员在会议纪要和之后印刷的书面规章制度上签名表示同意。其次,对于后招入的员工,应当发放员工手册,通过员工的签字领取来达到共识效果。如此,依法制定、依法公示的公司规章制度才能真正成为有效地维护公司日常经营秩序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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