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11-28 12:02 浏览量:668
假冒注册商标案
《刑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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