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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必知的股权并购法律风险
来源:张纪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7
浏览量:630

CEO必知的股权并购法律风险

“我的利益是什么,我的目标是什么,我有哪些权利?”企业的老总和高管有时也会为这样的问题犯糊涂。股东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通过股权投资,彼此合作,成立公司,在共同利益的目标下股东可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当团体的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小股东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在受愤怒或情爱的强烈感情支配下,聪明的老总可能为情人写下股权转让协议,也可能因为愤怒割袍断义结束多年合作关系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能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的双方可能侵害公司或者公司其他的股东额利益,其他股东可能提出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和撤销之诉,也可能涉及股权确认之诉,股东可能提出恢复原状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股权并购和转让无小事,作为股东必须知道股权转让的风险和如何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这时,就需要律师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明确客户的目标,帮助客户作出慎重而且明智的选择,保障交易的安全。

一、股权的权利内容

股权是一种资格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包括以下权利内容:(1)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2)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3)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4)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5)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6)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7)股东优先认购权;(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9)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0)公司重整申请权;(11)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转让行使方式和条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宪章”,股东可以协商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也可以协商确定表决权行使的方式。股权收购方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以支付现金、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对价,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从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股权收购的主体如果是公司,就会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股权收购降低了收购主体的风险,新的股东仅承担股东的有限责任。然而公司合并后,受让方要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在股权收购中,主要受制于与目标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份不会涉及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人合性的特点不会受到破坏,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可以在股东之间自由的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可能破坏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公司法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一个公司有四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要转让股权,只要有两个股东同意就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如果公司有五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想对外转让股权,只要有三个股东同意就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在转让股权时,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采取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采取置之不理),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为了保护股东能自由的退出公司,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见公司法71条)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是指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和对第三人的转让条件相同,不区别对待。在相同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处于优先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购买的地位。公司法规定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为了维持公司人合性的特点,老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付出了资本和经营投入,公司的既得利益是老股东创造的,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对其贡献的肯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股权转让价是股东最关心的问题。

四、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股权收购价格的确定

股权转让合同必须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具备转让金额、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合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受让方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受让方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时间。股权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最为关心股权收购的价格,如何确定股权的价格呢?

1)以转让方缴付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公司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对转让方逾期未缴付或未缴清的部分出资额,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上述两者应合并冲抵计价。

2)因为股权的价值随公司的盈亏状况而增减,所以股权的价格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盈亏情况,以合理的价格确定。

3)转让方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出资时,在股权转让作价时,应以折旧后的账面残值作价而不能以出资时的原值作价。

4)转让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应该考虑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本身的先进程度,专利权、商标权取得的费用,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知识产权的使用费用等。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以评估来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5)公司发展前景是股权转让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公司发展前景广阔,核心竞争力较强,处于上升发展时期的股权,应当价格较高;反之,则否。

五、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

大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实现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该种决议可能损害部分中小股东利益,法律因此授予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做出重大变故时,可以请求公司购买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该种权利就是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获取利益是股东投资的根本目的,而且收益权也是股东权的核心和根本。如果公司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公司法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股东可能认为投资的目的落空,简单的说投资没有回报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公司法规定了实体权利,同时也规定救济的途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要股东会的决议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股东会决议有效。所以股东如果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股东在符合公司规定的条件后,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持有公司的股份。

有经济的流转,就可能发生各种纠纷,那些崇高的价值观,慢慢的远离了公众生活的领域,正直在个人生活领域是基本的善,慎思的习惯使得我们在追求善的过程中成为真正的智者。股东的个人利益和公司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同立场的人会拥护不同的价值选择,企业家也应该学会一些让步和妥协,只有让步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交易利益,摒弃零和游戏,实现共赢才能使共同体内部各个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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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纪兴
  • 执业律所:
    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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