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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借用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来源:王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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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九条:“因租用、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及使用人承担责任一般当时人不会有太大疑问,所以这里着重介绍一下所以人责任的承担。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出借等清醒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的资质进行相应的审查,比如审查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执照等。同时所有人还应当保证自己的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比如车辆的制动刹车、仪表设备等是否正常。如果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则其便具有过错,而且该过错极有可能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其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不过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标准在租赁和借用的情况下应当不同,所有人的注意义务在出租的情况下应当高于出借的情况。理由为第一:出租是有偿的;第二:出租人可以通过定价机制等转移风险;第三:出租人往往是专业的经营者,其专业知识、危险防范能力也往往高于出借人。

二、机动车所有承担的责任是按份责任,并非连带责任。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考虑过错及原因与损害后果关系综合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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