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瑞瑞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之 监护人及监护责任
来源:田瑞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5
浏览量:565


    一、什么是监护?

通常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二、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监护人职责(监护权利、监护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虐待罪: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离婚后争取抚养权是权利,照顾本身是付出是义务。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适当管理、教育是权利,不能不当管理、不管理则体现为义务。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排斥他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干涉是权利,合理管理是义务。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可以主动代理被监护人是权利,不能推卸监护人的身份是义务。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9、监护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

 

以上内容由田瑞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田瑞瑞律师咨询。
田瑞瑞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59好评数22
  • 服务态度好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大道海南省动漫基地2栋3楼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瑞瑞
  • 执业律所: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2*********2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大道海南省动漫基地2栋3楼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