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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参考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6
浏览量:929
东莞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一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案情】2014122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新塘镇太阳城酒店后面,以14000元的价格向一名叫“阿四”的男子购买约45克毒品海洛因,同时“阿四”赠送被告人袁某某约5克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袁某某将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存放在其租住的中堂镇蕉利村东坊XXX号出租房403房内。同年1220日、21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2次在其租住的403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XX(另作处理)吸食及注射毒品海洛因。201412221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派员在被告人袁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袁某某及黄XX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袁某某身上及房内缴获11包白色固体(共净重44.55克,经鉴定均含海洛因成分)、1瓶白色晶体及1包白色晶体(共净重4.88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袁某某还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东莞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二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

【案情】2014226234分,被告人蔡某驾驶一辆悬挂假牌轿车行至东莞市企石镇振华工业区世致大厦前面路段时坏车,遂打电话叫来吸毒人员左某、韦某帮忙推车。公安人员巡逻至上述地点时,发现蔡某等人形迹可疑,于是将蔡等人抓获,并对轿车进行搜查,在轿车的驾驶座地毯下方搜出一小包可疑晶体和一大包可疑晶体(共净重209.8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4.2%),在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之间扶手位置的纸巾盒里搜出一小袋可疑晶体(净重14.26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5%)和蔡吸食毒品时所用的不锈钢勺子。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悬挂号牌为粤SXXXXX(真实号牌为粤SXXXXX)小汽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东莞市公安局XX分局直接上缴国库。

东莞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三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

【案情】20152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大朗镇美好家园B座三楼走廊处抓获被告人兰某某,后到兰暂住的美好家园*座*号房进行检查,当场在该房内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包(净重共计31.41克)。经现场检测,兰某某的甲基安非他命类毒品尿液检测结果为阳性。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兰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160元,折抵前项判决中相应数额的罚金;随案移送的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折抵罚金,余款发还给被告人兰某某。

三、随案移送的银行卡2张、福特蒙迪欧小轿车1辆,由暂扣单位东莞市公安局XX分局查明权属后依法处理。

东莞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四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案情】2014925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个挂包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路14号门口路段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公安人员当场在其挂包内缴获白色透明晶体一袋(净重292克),并将其抓获。经鉴定,缴获的可疑透明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达二百九十多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东莞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五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

【案情】被告人任某系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冰毒。20141024日,任某以700元的价格从老鼠(在逃)处购进一包毒品冰毒用于自吸,并将该毒品携带在身上。同年10262220分,公安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东莞市常平镇金汇大厦附近路段将被告人任某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上述毒品冰毒(净重14.48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被告人任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东莞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六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

【案情】20141231时许,被告人邓某从老四处购买了1400元的冰毒。至当日23时许,邓某携带上述冰毒去到东莞市桥头镇莲城社区XX酒店六楼,在楼道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邓某身上缴获一袋可疑白色晶体及两瓶可疑白色晶体,净重44克,并缴获电子秤1台等物品。后民警到邓某的住处搜出可疑白色晶体一袋,净重1.5克。经检验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电子秤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XX分局的甲基苯丙胺45.5克,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cuo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s/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l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l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干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l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n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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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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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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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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