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霞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借债务,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王丽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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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1条明文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立法本意上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也就是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符合这个特征。具体起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该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3、夫妻双方虽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如果债权人的主张满足上述条件,则成立共同债务,由双方偿还。否则,只构成借款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单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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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霞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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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霞
  • 执业律所: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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