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亲办案例
个案分析:李某诉临渭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一案
来源:李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5
浏览量:437

案情简介:

原告是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

2009年政府因“郑西客运专线渭南站广场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宅基地。自2009年政府占用原告的宅基地后,至今没有依法对原告的宅基地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主体,应当对原告被征收的财产依法进行补偿,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的宅基地进行补偿,望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原告的宅基地应当得到补偿。

(一)原告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

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是行政机关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当属合法有效。被告辩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2平,没有法律依据。

(二)原告的宅基地应当获得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原告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因为政府的征收导致该权利消灭的,原告作为该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当然有获得相应补偿的独立请求权。

(三)被告依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认为对原告的宅基地不予补偿有依据,显然违法。

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其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当属无效。

1、被告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未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告知享有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2、对原告的补偿未包括宅基地的补偿。

因此,被告依据违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对原告的宅基地不予补偿显然违法。

二、本案宅基地的补偿应当直接支付给原告。

(一)原告所在村已被整村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原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项规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因本案中原告所在村已经被整村征收,许村村集体已无存在的基础,已将被居委会所代替。因此,土地补偿款应当全部支付给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农民,而不应当支付给许村村委会。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支付给原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房屋给予了补偿,但是对于征收原告的宅基地却没有给予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也未对原告进行就业的安置。因此征收原告宅基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支付给原告个人。

三、本案事实方面被告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

本案中,被告仅仅提供了有关款项的入账单,入账单上支付的内容仅仅写了征地款,无法确定具体是否针对原告的宅基地的款项,无法证实对宅基地的补偿足额到位。

(二)被告没有提供关于土地种类数量、面积的测量确认证据,仅仅提供了村委会的情况表,无法证实与宅基地补偿的关联性。

(三)原告领取的补偿款里不包含宅基地的补偿。

被告提出原告领取款项并签字,主张领取的是征地补偿款。事实上,原告领取的补偿款都是征收原告农用地的补偿款,并不包含原告所使用的宅基地。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看出领取的补偿款与宅基地的补偿款之间的联系,无法证实原告已经领取了补偿款。

(四)被告制定的补偿标准显著偏低。

被告制定的补偿标准为道路4.5万元每亩,被告辩称因为是道路征收所以不涉及地上物的补偿,所以标准低于渭南市的规定。但是依据渭南市发布的文件显示,每亩地6.5万元的标准仅包含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没有包含地上物的补助。因此,即使被告的辩称成立,该补偿标准也是显著偏低的。

四、被告未依法履行对原告宅基地的补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已经从村里收到了宅基地的补偿款,这一主张与事实不符,并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如前所述,本案中宅基地的补偿款应当支付给原告,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及时足额地直接支付给原告,而不应通过村委会进行支付。因此,被告不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当担负的责任,应当认定其未履行对原告宅基地进行补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至今未获补偿,被告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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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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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顺华
  • 执业律所:
    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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