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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信用卡诈骗罪案例参考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4
浏览量:2213
东莞信用卡诈骗罪案例参考一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案情】201110月,被告人郑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申请了信用卡,该卡的信用额度是5万元。自20142月开始,郑某某使用上述信用卡多次透支,至20147月共透支了本金69979.23元。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多次催促郑某某还款,但郑至今未归还欠款,后银行报案。20141239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南山区同乐检查站一大巴上抓获郑某某。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东莞信用卡诈骗罪案例参考二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案情】20125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及龙卡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经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审批同意,核准陈某某家装分期付款额度为15万元并向其发放了信用卡,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4166.67元。同年510日,陈某某激活该信用卡,515日持卡到洲际公司刷卡消费,建设银行东莞分行扣除手续费后将147000元发放至洲际公司账户,洲际公司胡xx吩咐公司员工将147000元转账至东宝公司(胡xx经营)账户后再转账至胡xx个人银行帐号,扣除到账金额2%手续费后提取现金支付给陈某某。陈某某每月按时还款,至2013329日最后一次还款5100元后没有再还款,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多次向陈某某进行催收,陈仍没有偿还款项,并更换电话和住址以逃避银行催收。2014521日,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陈某某共欠建设银行东莞分行本金96939.54元、消费费用21687.06元(即手续费、滞纳金)及消费利息24799.68元。201561日,胡xx为获得从轻处罚,代陈某某归还信用卡欠款96939.54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东莞信用卡诈骗罪案例参考三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案情】2012424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交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11000元),并于同年5月至8月使用。至20128月底,李某某已使用该信用卡透支10999.29元(其中本金为10400.02元),后停止还款。201294日至2013918日,交通银行东莞分行采用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等方式多次催促李归还欠款,但李一直未归还银行欠款。201461013时许,大岭山派出所接到交通银行东莞分行报案后进行调查,并于201461210时许将李某某抓获。201461216时许,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代李某某归还了全部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551.5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省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216日起施行),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按如下标准执行:

1、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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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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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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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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