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伟林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吗?
来源:萧伟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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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市民戴某在未与妻子茅某离婚的情况下,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支持戴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计80余万元的60%

戴某与茅某在2000年登记结婚。2011年,丈夫戴某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12年,戴某病情恶化,医院两次下发病危通知书。治疗过程中,妻子茅某在未得到戴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移戴某银行卡上的59万元存款到自已的账号、将戴某名下的汽车以10.5万元卖给第三人。戴某发现后,立即将妻子诉至人民法院,并以茅某擅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三分之二。

宜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戴某住院治疗期间,妻子茅某将戴某银行卡上的59万转到自己银行卡上和把登记在戴某名下的汽车以10.5万元卖给他人,属于擅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法院支持戴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计80余万元的60%。于是,茅某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本案是首批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具有代表性意义。笔者认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1)本案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适用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茅某在戴某治疗时,拒绝支付戴某相关医疗费用,并且积极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此时,戴某可以在夫妻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2《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没有冲突,双方的立法精神一致。很多人认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前,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他们不能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这是对《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一个误读。《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原则上不能分割,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换句话说,即使夫妻双方既没有离婚,又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但只要存在重大理由与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里的“重大理由”是指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对此作出了解释:“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原则上是一致的,不管本案是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还是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对本案作出支持戴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计80余万元的60%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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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萧伟林
  • 执业律所:
    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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