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开明律师主页
邓开明律师邓开明律师
150-0767-6668
留言咨询
邓开明律师亲办案例
东莞盗窃罪案例参考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8
浏览量:1377
东莞盗窃罪案例参考一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农某某

【案情】被告人农某某参与盗窃6宗,盗窃金额18418元,具体案情如下:

12013712,被告人农某某窜至东莞市石龙镇**巷*号出租屋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丁某某的一部黑色诺基亚N79手机(约价值500元)、一对银白色925银耳环(约价值118元)及现金约400元。

2201465,被告人农某某窜至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村**路*号出租屋401房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黄色索爱手机(约价值500元)和现金约300元。

32014623,被告人农某某窜至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路*号永州出租屋303房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的一条铂金项链(约价值2000元),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条黄金项链(约重4.5克,约价值1800元)及现金约200元,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一条项链(约价值1000元)、一个圆圈玉(约价值700元)、一个生肖玉(约价值200元)、一部SONYW570型号数码相机(约价值1500元)、一部诺基亚手机(约价值500元)及现金约3000元。

4201482818时许,农某某窜至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号出租屋,趁无人之机,从二楼被害人刘某某的出租房内盗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约价值2800元)、一部杂牌手机(约价值600元),从二楼被害人刘进喜的出租房内盗走一台手机(价值不详)。

52014829,被告人农某某窜至东莞市石龙镇***路*号出租屋*房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白色富士达牌数码相机(约价值500元)及现金约600元。

62014913,被告人农某某窜至广州市增城市三江沙塘村*路*号出租屋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谭某某的现金约1200元。

【量刑结果】被告人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东莞盗窃罪案例参考二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

【案情】2014981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东莞市东城区XXX号被害人周某某的住处,并从该房厨房防盗网潜入屋内。邹某某将屋内的一部HTC牌手机放进裤口袋,将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两台相机、四副太阳眼镜、一个挂包、一块手表(上述财物经鉴定价值合计11387.82元)及港币150元放到一个行李箱内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周某某与女友邢某某发现。后周某某与保安员合力抓获邹某某,缴回全部赃款、赃物。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是犯罪未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东莞盗窃罪案例参考三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案情】201119,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袁木X两人来到石碣镇唐洪村xx家具店,由袁某某到该店内伺机盗窃,袁木X开车在店外接应。袁某某进入店后假装买东西趁被害人梁某某不注意将梁放在桌子上的一个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80000元港币(按案发当天港币兑换人民币汇率折算,约为67544元)、人民币30000元。得手后两人逃离现场。20141125,袁某某主动到石碣公安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梁某某退赔人民币97544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袁某某予以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被盗款项,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东莞盗窃罪案例参考四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

【案情】2015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与孟某(另案处理)三次进入被害人张某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清溪文化公园的张记士多店内,盗走其一套冰箱压缩机、制冷管(价值约人民币2000元)及30余瓶饮料(价值约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随后,肖某、孟某将压缩机及制冷管卖给他人得人民币48元。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起回。

2015243时许,被告人肖某与孟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由肖某望风,孟某潜入被害人黄某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香芒西路327号的遵义羊肉粉店铺内,盗走5瓶饮料(价值约人民币2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2015255时许,肖某、孟某见被害人姜某位于清溪镇香芒中路vivo手机店旁的便利店周边无人,遂由肖某在外望风,孟某破坏卷闸门后进入店铺内实施盗窃。孟某在该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21元、阿里聊4G充值卡1850张(价值人民币83850元)及香烟一批(价值约人民币1728.2元)。20152511时许,被告人肖某与孟某被抓获。

【判决结果】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

盗窃罪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

根据《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粤高法发(201316),广东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2、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东莞为3000元)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东莞为10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东莞为50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多次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盗窃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入户盗窃;

②携带凶器盗窃;

③扒窃。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第二、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盗窃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10)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多次盗窃的;

(11)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5.对于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囚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以上内容由邓开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开明律师咨询。
邓开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936好评数3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
150-0767-66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咨询电话:
    150-0767-6668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