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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首对开锁业立规 擅自传授技术可罚3万
来源: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6
浏览量:269
11月15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获悉,执行《哈尔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12月1日起哈尔滨市公安局将依据这一《规定》全面整顿本市的开锁业。

  据悉,这是国内首部规范开锁业治安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明确,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开锁经营活动。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当提取开锁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为从事开锁业务的从业人员发放统一印制注明其姓名、年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编号并贴有本人照片的《开锁服务上岗证》。

  开锁程序是开锁业治安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为此,《规定》明确,开锁从业人员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开锁服务,开锁从业人员、求助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开锁从业人员为个人房门提供开锁服务,应当查验求助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保存。开锁时应当有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场。求助人不能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开锁时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在场的,应当由求助人提供担保人,开锁从业人员应当详细审验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中详细注明;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应当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监督下实施开锁。

  《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传授开锁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借开锁技术资料和开锁技术工具。违反以上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开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规定开锁程序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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