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志
【案情】2013年10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志伙同二名男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谢岗镇黎村工业区太恒厂正门附近的小超市外,殴打被害人宋某,刘用啤酒瓶碎片划伤宋的肩背部以及左前臂,后索要财物,抢走现金人民币600元。同年10月14日,民警在太恒厂附近抓获刘某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东莞抢劫罪案例参考二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案情】2014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携带折叠刀到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森林公园天池附近,遇被害人某某梅等人在过道上休息、拍照,见某某梅将挂包放在过道上,梁某某立即上前将该挂包抢走,某某梅见状即拉住挂包不放,梁某某立即用手把某某梅推开并从裤袋拿出一把折叠刀威胁某某梅等人,后抢走包内现金72元和LOGO牌M2手机一部(价值360元)。得手后,梁某某携带赃物逃离现场。不久后,梁某某在水濂山公园门口附近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东莞抢劫罪案例参考三
审判机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某
【案情】2013年2月8日,郭某某(已判刑)在被告人凌某某租住的东莞市塘厦镇田心村XX出租房221房提议抢私车搭客司机的钱,被告人凌某某和王某(已判刑)同意,后三人购买了一把水果刀,由凌某某付款。21时许,三人在东莞市塘厦镇观光公园门口看到被害人李XX在该处候客,遂由郭某某上前与李谈好价格到常平镇XX第一工业区。22时左右,李XX按郭某某要求把车停在常平镇卢屋村XX厂旁边的一条小路里,郭某某立即从后面掐住李的颈部,王某拿刀抵住李的胸前,李XX反抗并加大油门往前开车,郭去拧车钥匙致车熄火,这时李伸手与王某抢刀,郭某某说司机不老实,王某可以用刀捅。王于是持刀捅刺李的腿部等部位,并在该过程中捅到郭的右腿膝盖。后王某用刀割开李的上衣口袋把钱包(内有现金120元,一本驾驶证和一张银行卡)拿出,并割下副驾驶座的安全带让凌某某、郭某某将李绑住。然后三人下车逃跑,王某和凌某某往山上跑去,郭某某因受伤产生自首念头,于是向路人求助,并向到场民警投案,带民警找到案发现场。民警在现场发现李XX躺倒在车后的地面上,经120医生当场抢救无效证实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X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决结果】被告人凌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抢劫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形的,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数额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可以增加二年以下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劫的;
(2)持械抢劫的(具有持枪抢劫情节的除外);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