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涛律师亲办案例
38元一只的“海捕大虾”法律分析!可能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和抢劫。
来源:胡俊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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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今年国庆长假,让网友最为愤怒的一条新闻,无疑是游客在海滨城市青岛遭遇天价虾。10月5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在青岛市乐陵路92号“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遇到宰客,“点菜时就问清楚虾是不是38元一份,老板说是,结账时居然告诉我们是38元一只”。

被害人肖先生,他悲愤的表示:当着警察的面,我屈辱地掏出800元,只想最快速度脱身。

6日下午,事件中的另一当事人南京朱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表示,这是他最憋屈的一次经历,而且同行的老人受到了惊吓,事发当时自己特别的无助。把这事捅到网上,就是想让敲诈勒索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朱先生说,事发后,他和肖先生情况类似,即刻选择离开了青岛,目前已返回了南京。这一次,他一家5口到青岛游玩,有自己2岁的孩子,还有年迈的老人。当天在 这家“善德活海鲜烧烤”吃饭,本以为顶多几百元的消费,但结帐时把他吓坏了:“蒜蓉大虾”的价格1520元,加上其他菜的消费,共计2175元!

朱先生向媒体提供的手写账单显示,“蒜蓉大虾”的价格共计1520元,加上其他菜的消费,共计2175元,这笔令人咋舌的费用,其中的大头,正是蒜蓉大虾,是按38元一只而不是一份计算的。

根据肖、朱二人向记者的叙述,民警先谈妥了肖的价格,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当着警察的面,肖先生称:屈辱的掏出了800元给了店老板,只想尽快脱身。接着谈妥了朱的价格,店老板态度强硬,最后被要求给了2000元放行。

记者在第二次赶往派出所前,肖、朱二人僵持在现场,遭到店老板持遮阳伞杆威胁,称打电话喊人来。朱先生说,当时的场景让自己非常害怕,自己带着2岁的孩子还有老母亲,老人受到了惊吓,自己人生地不熟,又势单力薄,就赶紧先支走了家人,自己和肖两个男的留在现场收拾局面。

而商家认为,大虾是海捕大虾,价格不贵。

对于本案,有三种观点,即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和抢劫。

强迫交易是指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等。包括在他人不愿意从事某种活动时,强迫他人从事某种活动,在他人不愿意以某种价格从事买卖时,强迫他人以某种价格进行买卖。属于危害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强迫交易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强迫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强迫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察,得出结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一贯从事强迫交易;非法获取巨额利润的;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造成精神伤害的;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等。强迫交易,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强迫交易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案件,则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强迫交易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本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实施一定的暴力或胁迫。胁迫是指以危害相通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行为。

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只看行为,不看具体财物金额大小。

敲诈勒索和抢劫都侵害财产的行为或犯罪。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从文义解释,强迫交易一是强迫,二是交易。既然是交易,就要符合交易的一般规律,比如与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差距不大的价格。只不过强迫交易是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所以上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而敲诈勒索则不然。敲意味着敲击、敲打,暗含着暴力,诈意味着伪、骗和阴谋,勒意味着绞和榨取,即采用强力汲取极度的物质或利益,索意味着强取。总起来说,就是用阴谋诡计或设计、设套,或利用对方弱点或隐私等手段,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取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没有造成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属于敲诈勒索罪或强迫交易罪,压制了被害人反抗的,构成抢劫罪。抢劫与敲诈勒索不是对立的关系,构成抢劫的一定构成敲诈勒索,反之则不然,主要就是因为敲诈勒索和抢劫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不同。但是抢劫和敲诈勒索的构成近似。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关系,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并不当然排除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也不能因为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就认为凡是有交易的行为都不成立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换言之,强迫交易行为完全可以同时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因而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总结起来,强迫交易和敲诈勒索的区别之一是,看占有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价格基本相符或差距巨大,前者是强迫交易的构成之一,后者是敲诈勒索的构成之一。而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之一是,看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暴力行为压制了被害人反抗的,属于抢劫,没有造成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属于敲诈勒索。

本案中,如果一只大虾市场价格确实达到38元左右一支的,但商家先隐瞒大虾的真实价格,以期生米做成熟饭,属于强迫交易。价格差距过大的,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或抢劫。从本案中的事实看,两拨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境地,商家以语言,叫人来,和用遮阳伞杆相威胁,造成两拨把外地被害人的内心恐惧、惊吓,丧失和放弃抵抗。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和严重的无法预测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分别被迫交出与实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悬殊的800元和2000元以脱身。符合抢劫或敲诈勒索的构成。如果被害人被迫交出的餐费大大高于实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的实际价格,特别是商家实际给付的有可能还不是真正的海捕大虾,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和本案涉及的商家占有被害人财物和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价格差距巨大的事实,本案也不属于强迫交易,而属于敲诈勒索或抢劫。

实际上,本案的有可能价格欺诈是商家敲诈勒索行为的一个由头、陷阱或计策,先设计价格欺诈的陷阱,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上钩,吃下大虾,然后,当被害人得知大虾价格畸贵后,吃下去的食物已无法吐出,陷入无法摆脱商家的设局和困境。然后商家再以暴力相威胁,利用外地人孤立无援的处境,使被害人放弃抵抗,被迫交出超出与应当支付数额差距巨大的财物。由此商家涉嫌构成敲诈勒索或抢劫。

有一种观点认为,大虾事件分成两个阶段,前一个是合同关系,价格欺诈被发现后,买卖合同关系就换变为第二个行为,即强迫交易。按照之前观点,犯罪行为中,与有无合同关系不大。只要符合犯罪构成,即使有民事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也不构成排除犯罪行为的理由。

本所认为,商家的事先策划的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和企图,在一个完整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中,不可能同时构成合同关系和强迫交易或敲诈勒索行为。本案被人为的划分为民事合同关系和强迫交易两个阶段的两个独立的完整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要达成一致,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但实际上,由于商家的价格欺诈,合同不可能达成一致,更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害人知道价格畸高后肯定是不干的,这一点商家也是明知的。从这一点上讲,合同成立之说很难成立。

由于本案涉案的总金额不大,有可能属于强迫交易或者敲诈勒索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犯罪,但强迫交易或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标准、理论和行为分析与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犯罪是一致的。商家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有关机关查清事实,被害人交付的财物与实际大虾价格差距不大的,是强迫交易;差距巨大的是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青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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