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亲办案例
个案分析:李某诉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交出土地一案
来源:李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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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11年,赛罕区人民政府因前巧报村城中村整体改造,需征收原告的承包地。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6月19日,呼和浩特市滨河新区建设指挥部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补偿,且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原告的承包地铲除并占用。

原告认为,滨河新区建设指挥部实施的铲除占用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指挥部是由被告抽调人员组建,其实施的违法铲除占用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本诉,请求确认被告强行铲除并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请求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关于是否是被告组织实施了强制原告交出土地的行为。

1、原告承包地是被强制交出的。

原告的承包地已经被占用这是客观事实,被告也是承认的。但被告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占用原告承包地是在补偿安置已经到位的情况下,由原告自愿交出土地的相关证据。相反,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仍然在原告手里,在原告的承包地被推毁抢占之后,原告一直向各部门申诉。另外单凭原告向贵院提起本诉也已经表明原告对承包地被征占的主观意愿是反对的,其交出承包土地是被迫的。

2、被告是法定的也是事实上的征收原告承包地的组织实施主体。

被告认为政府已经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强迫原告交出土地的行为与其无关,而是与村委会有关。对于这种观点,被告没有提供证实强占原告的承包地是村委会所为的相关证据,被告的这种观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是由被告组织实施了征收涉案土地的客观事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征收原告承包地的实施主体。为实施征收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集体土地,被告发布了涉案征地拆迁实施公告,并为此专门成立了滨河新区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征收涉案集体土地的行为。该指挥部不仅具体组织了强制原告交出承包地的行为,还组织了强制原告等其他被征地农民交出宅基地的行为(即强拆行为),对此事实已经有贵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

被告作为该指挥部的组建者,理应依法对该指挥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的强制交出土地行为也属于征收土地实施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应当从法律和事实上认定被告就是组织实施强制原告交出承包地的行政主体。

3、被告虽然否认被诉行为是其所为,但不能举证证明是其他主体实施了被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被告作为本次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理应掌握原告交出承包地的具体情况材料,包括原告是否签订了补偿协议?是否领取了补偿款?原告的承包合同是否收回?原告的承包地占有使用权移交是由其组建的建设指挥部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而这些证据足可证实被告就是本案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只是口头否认其不是强制原告交出土地的主体,但没有将其理应掌握相关事实情况的证据向法院提供。因此,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推定原告的“被告是强制原告交出承包土地的实施主体” 的主张是成立的。

4、由被告来组织实施强征强占赛罕区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是一贯的和众所周知的事实。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2007年反映由赛罕区区长和副区长带队强推农民土地的视频,反映出赛罕区一贯的征地模式都是由被告来组织实施的强征强占农民土地的行为,这也印证了本案的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举证责任规定,可以认定强制原告交出承包地的主体是且只能是被告。

二、关于被告强制原告交出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1、被告并没有强制原告交出土地的行政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认为原告阻挠国家建设拒不交出土地的,才有职权作出责令原告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原告仍拒不交出土地的,还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被告并没有强制原告交出土地的行政强制执行职权。

2、被告没有强制原告交出土地的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原告土地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3、被告强制原告交出土地程序违法。

被告强制原告交出土地根本没有按照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没有履行任何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甚至被告在强制征收原告土地之前,没有任何的书面通知,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是被告组织实施了被诉行为,且明显违法,敬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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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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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顺华
  • 执业律所:
    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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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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