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亲办案例
郑州建造师挂靠纠纷案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0
浏览量:447

原告:赵XX,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XX县XX镇张庄村347号,身份证:41062119760113XXXX,电话:15225062852。

被告:河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XX市人民中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马XX 电话:186037XXXXX;03XX-665787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

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手续。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3000元(暂定,实际金额按照人民币200元/日计算至被告向原告提供变更注册资料之日止)。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23日,原告赵XX与被告河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项目管理工程师,被告为原告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聘用期限为叁年,其中第九项约定,双方应在聘用时间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决定继续聘用关系。协议期满后,双方并没有继续签订书面合同。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预付原告下一年度费用叁万叁仟元,2014年9月13日之后,被告未再支付下一年度费用,双方未再履行口头协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协助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但被告未予理睬。

2014年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造价师执业证书注册手续,每年支付费用壹万元。造价师执业证书注册后,被告没有支付费用,双方同意终止该口头约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被告不予理睬。

被告的以上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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