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付女士咨询:我和前丈夫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但是现在我们离婚都两年多了,前夫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我可以让孩子和前夫断绝父子关系,并且给孩子改姓吗?
临沂律师解答:首先关于付女士前夫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因付女士和前夫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付女士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其次关于付女士提出的让孩子和前夫断绝父子关系问题,这从法律上不会获得支持,父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法律不能判决父子之间断绝关系。同时《婚姻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三,虽然付女士和前夫离婚了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在未征得前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都是不合法的。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知: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因此,临沂李全利律师在此建议,如果离婚后一方想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最好在离婚前能够就此问题协商好并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