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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
来源:孟文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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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

1201321日,王某下班后去公司食堂吃饭滑倒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答: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王某受伤是在单位的食堂内,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王某在午餐时间受伤,其在食堂用餐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王某在食堂摔倒属于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判决维持工伤认定。摘自《江苏省海门市法院2014门行出字第0011行政判决书》。

22012年张某入职公司,公司安排其在1号机器旁培训学习,春节后其串岗擅自动用非准许的5号设备造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20143月焦作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提起诉讼,单位认为张某受伤完全是由于张某贪玩和自己的过错造成,一审法院认为,单位没有证据能证明张某受伤是属于自残的故意行为,所以不能否定工伤的事实。二审也维持原判。摘自《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

3、李某是东莞市某公司员工,在20125月,下班去公司食堂就餐摔倒造成骨折,能否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没有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李某受伤的时间其已下班,事发地点为食堂非工作场所,事发原因是准备就餐过程中,不慎摔伤,非工作原因所引起,故不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东莞市第三法院2013行东三初字第59号判决书。东莞市中级法院2014东中法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举证主体是谁?是否能认定工伤?

吴某是武汉科技大学的员工,在2013年去深圳出差,在621日单独外出期间从高楼坠下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得出结论排除他杀的可能,20141月家属申请公亡认定,学校认为吴某系自杀不能认定工亡,20144月,武汉市青山区社保局仲裁认定吴某不是工亡的结论,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过错与工作无关,发生地点也与工作无关系,遂驳回其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是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而提出上诉,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摘自《武汉中院2014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56行政判决书》。

法律条文:20117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和第19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20149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律规定》第五条有更详细的规定。

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自己原因发生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中铁十二局北京工程处实验室主任何某受单位指派驾车外出取报告因自己原因发生车祸,造成同车人死亡自己受伤的严重后果,同车人被认定为工伤,何某也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予以维持,单位仍不服上诉到中院,太原中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单位认为其取报告的时间为上午,在取回后下午又因私和他人因私事外出发生车祸并且车祸主要是由自己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因此不能算工伤,何某的证据有取实验单的委托书,单位给的加油卡来证明自己是因工外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而不以发生事故的责任来认定,如果单位和个人因是否认定工伤发生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应由单位来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以举证困难来推卸举证责任。法院认为,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宗旨是保护职工的权利,职工为权利主体,用人单位为义务主体,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摘自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酒店洗澡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2004年微软职工外出开会入住九华山庄召开会议,夜晚洗澡摔到造成骨折,赵某向朝阳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没有认定工伤,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劳动部门复议予以维持。

7、职工公私兼顾外出发生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周某是供电公司物资供应站的站长,物资供应站和联盛公司有业务往来,联盛公司负责送货并提供增值税发票,2012616日(星期六)周某开私家车去赣州(联盛公司所在地)取发票,同车的有其妻子顺便去赣州市场看其装潢材料一事,在返回赣州途中发生车祸,周某死亡家属要求认定工伤,社保部门周某妃因工作原因未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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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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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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