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晋军律师亲办案例
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
来源:牟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3
浏览量:641

【基本案情】

知识产权局授予韩某人“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外观设计专利。而X公司出售的产品与韩某人外观设计专利图案均以花朵图案为设计要素,两者花朵形状基本一致,花朵布局均为左下角三朵花层叠排列,右上角为一朵花。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为花瓣数目、花朵大小不完全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左下角三朵花呈斜线排列,且花瓣后有细线勾勒的叠影。

韩某人申请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实施了物证保全行为,其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前往X公司处购买了包括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绽放”在内的十款玻璃。同时韩某人申请实施了证据保全行为,其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其互联网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

韩某人以X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X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并要求X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争议焦点在于X公司生产、销售的装饰玻璃“绽放”是否构成对韩某人的专利侵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韩某人于200774日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外观设计专利。此即意味着韩某人为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该专利享有独占权、转让权和许可权,且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外观为准。因此根据韩某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在专利权要求书中说明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而两外观设计相对比发现,两图案均以花朵图案为设计要素,两者花朵形状基本一致,花朵布局均为左下角三朵花层叠排列,右上角为一朵花。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花瓣数目、花朵大小不完全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左下角三朵花呈斜线排列,且花瓣后有细线勾勒的叠影。此时需要判断二者是否存在明显差别,是否不会存在让一般公众误认的情况。由于二者的主体基本一致,仅在微小之处存在些许差别,这并不能阻却二者按照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标准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因此这些区别点相对于X公司产品的整体而言仍属于细微区别,X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韩某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提醒】

由于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用于工业应用的设计,其运用的元素也就离不开图案、数字、色彩、字母等构成要件,由于这些元素的固有性和限制性,在设计和运用时也就难免会遇到相似、甚至重合的情况,也就衍生了类似本案的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为此,企业需要注意在发现他人侵权的情形时,应当学习本案韩某人的做法来保存证据,包括申请公证处进行物证保全、要求对方开具出货单和收据以及相关证据保全行为,如此才能够在庭审时保证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足够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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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牟晋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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