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对于上述问题未有明确规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地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条规定来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其子女配偶名下的,是父母对其子女及子女配偶的赠与,在子女或者子女配偶要求离婚时,该不动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关于赠与的撤销
(1)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规定,若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到男女双方名下,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男方父母有权撤销赠与,女方便得不到原本是共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