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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者触碰高压线死亡 供电公司疏于管理担责
来源:杨育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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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者触碰高压线死亡 供电公司疏于管理担责

垂钓者在高压线下触电死亡,其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启东市供电公司疏于管理,存在明显过错,承担6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14996.67元。
2013年6月20日中午,高某来到启东近海农场附近的河边钓鱼。钓鱼过程中,高某在甩鱼竿时不慎将鱼竿甩碰到上方的电力高压线上,当场触电身亡。
高某的家属认为,高压线设施的经营者启东供电公司安置高压线不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未在高压线附近安装警示警告标志,致使高某未注意安全而触电身亡,遂将启东市供电公司告上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70万余元。
法庭上,启东市供电公司辩称,自己虽是该电力设施的经营者,但是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内垂钓,高某违反该规定在高压线下钓鱼,违反规定在先,供电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触电高压线两杆之间导线弧垂最大时的垂直距离为7.1米,高压线至路基边坑水平距离为3.5米,事故地段未设置“高压危险”、“禁止钓鱼”警示牌。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高压作业经营者对于高压等作业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工业高压线的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启东市供电公司虽抗辩称其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并已尽到宣传教育与警示义务,但上述理由均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启东市供电公司对高某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垂钓存在危险,但其疏忽大意而致危险发生,自身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启东市供电公司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启东市供电公司承担因高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0%的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414996.67元。
启东市供电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秦昌东说,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等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明确规定高压等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因此造成的损害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之所以将高压输电等作业规定为特殊侵权,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因为工业高压线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对周围环境和人群具有重大的潜在危险,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高度防范,以保障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保持警惕;另外,工业高压线的经营者从其经营行为中获得利益,也应对其经营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一旦损害发生,只要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这两种免责事由,即便工业高压线的经营者不存在过错,也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判定启东市供电公司对高某死亡承担责任。”秦昌东说。
秦昌东提醒,供电部门应做好日常的巡视检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设置必要的警示警告标志,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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