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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见代理的法律解析
来源:谢文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5
浏览量:704

   《合同法》第
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确认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旦将某种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对权益各方当事人影响巨大,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如实践中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委托书中记载的授权范围不明确;代理权终止后,对委托书未收回,未通知相对人,也未公告授权委托书失效或者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都可能导致表见代理发生。

 三、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错。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应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因过失(如疏忽或懈怠)而不知道,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相对人主观上有恶意或疏忽,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及法官个体认知差异较大,法官审查认定自由裁量空间也较大,所以这类案件胜败较难把握,因此要加强事前预防,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此类事件发生呢?。

 第一,要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有些企业管理者明知不符合法律要求,但心存侥幸,结果陷入表见代理的泥潭。比如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个人挂靠后疏于管理,因此,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意识极为重要。

 第二,要制定完备和高效的管理制度对员工的业务行为进行约束,加强对公司证照、印章和空白介绍信的保管、携带和使用的审核登记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三,要对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进行统一管理,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以法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应该坚持一事一授权原则,即具体项目具体授权,有明确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第四,要规范员工聘用与解聘制度,建立代理人的授权与解除授权的通告机制,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业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业务单位或在具有影响的媒体上报纸上及时通告,依法可免除表见代理责任。

 第五,定期聘请律师对管理层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法律风险识别能力,规范办理业务流程,避免业务对象误解,预防表见代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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