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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哥哥”穿越千年终得洗清冤屈——法律乃正义使者

作者:邱戈龙  更新时间 : 2015-08-21  浏览量:525

“靖哥哥”穿越千年终得洗清冤屈——法律乃正义使者

导读:近年来,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层出不穷,而判决结果往往是被告承担败诉的结果,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做为主办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等)案件的事务所在实务中吸取了大量的经验,在“靖哥哥”案中,准确的抓住了重点问题,将案件层层突破,步步为营,转败为胜。现此案件以检察院不起诉为案件终结点。

[控告]

“靖哥哥”惨遭侦查机关无情“指控”

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香,实际经营者某靖(被逮捕)、吴某香(取保候审)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某靖从嫌疑人王某(在逃)手中购买了在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某靖持其中一款适用于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了著作权。随后,某靖、吴某香在其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安检机。2014年11月5日11时许,平南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到某靖、吴某香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某靖、吴某香二人经营的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听著作权生产的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至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辩护与反驳]

寻找疑点,冲出突围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受某靖父亲的委托,为某靖做辩护人,进行案件全程跟进。在接到案件时某靖夫妇二人处于极为被动的诉讼境地,某靖已被逮捕长近8个月之久,形势十分严峻。长昊律师团紧急召开会议,当务之急是将案件整个进行梳理,寻找案件的突破点,为此,长昊专家团队制定了辩护策略:

首先在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反驳。从主客观方面寻找证据,证明某靖本人不具有故意犯罪。根据我们团队多次查阅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某靖,准确掌握侦查机关的证据,发现一个令人喜出望外的关键点。我们发现从某靖的口供中,案件中某靖本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侵权,公安机关同样认定某靖所使用的软件是从王某处购买而来,而某靖个人着实以为此软件为王某所研发。此证据的发现给予我方辩护提供了主观不具有犯罪故意的关键点,为我方向检察院提起不起诉法律意见打下坚实的基础。

紧接着,长昊团队又从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方面查找到疑点。经过研究,我们发现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从鉴定资质上看,该鉴定所不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

不仅排除了鉴定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某靖具有犯罪故意,因此认定某靖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主客观证据均不充分,本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某靖有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

[结果]

“靖哥哥”洗清冤屈,高喊法律的正义

在家属焦急的等待过程中,我方辩护律师团队根据上面所述疑点,将其进行主要跟踪并掌握相应有利的证据。由团队出示一份《不起诉意见书》提交检察院。深圳市龙岗区检察官本着公平、公正的理念接受了我们意见书,将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然没有补充到证明某靖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为此,检察院结合长昊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释放关押的相关人员、返还已没收相关物品,至此,案件终于柳暗花明。“靖哥哥”在被捕近达1年后,终于重见天日,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也迎来历史一刻。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刘静评析:

此案件涉及软件著作权,其必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共性,呈现新类型案件多,侦查、审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在互联网产业、物理化学、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性领域会较多的产生疑难复杂案件,对于技术事实查明、裁判规则、证据把握等确实提出了很高要求。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做为主办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等)案件的事务所,在实务中吸取了大量的经验,能够准确抓住案件焦点。

本案件中,焦点在于证据的把握及梳理,如何从最基础的犯罪构成方面入手,成为突破案件的根本点。

实务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证据收集,除了保证有足够合适的证据的收集途径外,由于案件各不相同,所对应的证据的种类,对于最终判决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专利侵权为例,为证明存在侵权事实以及存在侵权损害,原告提交的证据至少应当包括:(1)由被告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2)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3)原告应提交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的相关对比以说明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如何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诉侵权作品、复制品。(2)其他载有侵权作品的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侵权作品的侵权形式。

案件评析与案件本身没有关联性,案件评析本身没有中心点。

附件: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5】xxx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男,1997年8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xxxxxxxxx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创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吴某、龙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龙某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适用于50XA、50XC、65X等三个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3月,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65xx型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机了著作权(软件名称:CXX-XRXXTT图像分析检测软件V2.2,登记号:201xxxxx745,签发时间:2014年3月xx日)。随后龙某、吴某在其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xxxxx号的创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LDxxxA型,LDxx0C型、Lxx50型、Lxx65型、Lxx80型等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11月5日11时许,平南派出所民警到龙某、吴某所在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

2014年11月30日,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创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查明,龙某,吴某二人经营的创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深圳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生产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知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14台电脑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龙某、吴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6日

以上内容由邱戈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邱戈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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