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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能犯罪:2015年首例计算机著作权不起诉

作者:邱戈龙  更新时间 : 2015-08-21  浏览量:420

高智能犯罪:2015年首例计算机著作权不起诉

宋朝 黄蓉从梅超风手里救出靖哥哥……

2015年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将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靖哥哥”靖某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接了出来。距离靖某被拘留已经长达8个多月之久,自涉案嫌疑人的靖某之父亲在5个月前走进长昊律所写下委托书,长昊律师与家属就开始了艰辛的辩护之路。

锒铛入狱 苦不堪言

2015年8月6日,靖某走出了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大门,外面迎接他的分别了八个多月的妻子和亲人,也有被他视为“贵人”的长昊律所的辩护律师。2014年11月5日之前“靖哥哥”是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总,事业处于上升期,有一个美满的家庭。直到那一天,平南派出所民警上门以涉嫌侵犯著作权为由扣押了公司计算机、流水账和生产车间的安检机软件,公司陷入瘫痪。2015年2月15日,靖某与妻子吴某在看守所里正式接到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通知。时临春节,围墙外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实际经营者为靖某和吴某。公司发展一直稳打稳扎,2013年中旬,靖某发现了安检机的商机,从王某手里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准备生产、销售安检机。2014年3月份靖某将其中一款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了著作权,在拿到著作权登记证书之后便全面投产。**以销售、租赁的方式将安检机交易至各省份,利润可观。2014年8月份深圳市THSD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公安局控告,GYL从2014年3月份开始生产的安检机所用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

长昊接棒 绝处逢生

长昊律师团队毅然从家属手里接过授权委托书,开始为“靖哥哥”的无罪辩护之路筹谋。侦查机关手握由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为:靖某、吴某经营的**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THSD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对的著作权。

侵权似乎板上定钉,经过仔细查证,很快长昊律师团队就向检察院提交了该份鉴定结论无效的意见书。理由是:1.司法鉴定所并没有相关鉴定资质。2.鉴定方法不对,导致鉴定结论有误。只有在知识产权案件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才能在短时间内做到发现鉴定报告的瑕疵,而鉴定报告往往是此类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随后,长昊律师团队马不停蹄的顺瓜摸藤联系到靖某购买软件的王某,彻底理清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经过多方查证,靖某以委托的形式让王某开发了涉案软件,并且支付了费用。而且多人口供均指向:靖某并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马不停蹄,准备好所有材料之后提交至检察院等待结果。

你要的清白 法律都会给你

靖哥哥从被抓直到出来那一刻,自始至终都坚持自己的清白,涉及妻子,一身侠气的他都独自揽上身,不愿妻子有半点牵连。尽管他自己并不知道还要在暗无天日的看守所里呆多久,但是他仍然坚信公道在人心,更希望法律还他一个清白。在看守所里呆了八个多月之久,尚未且知道自己到底错在那里,更为忧心的是一但被定罪他将愧对妻子,更不知如何面对两个幼子。

令人庆幸的是,结果是喜人的。当家人和律师在看守所门口接“靖哥哥”的时候,家人团聚留下的泪水和重见天日的如释负重让这场八苦战中所有人的付出都值得的。这对在商海里并肩作战的夫妻并没有像小说《射雕英雄传》里郭靖、黄蓉夫妇那样双双殉国,虽然双双铃铛入狱但最后都恢复清白,也正正印证了一句话: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对于“靖哥哥”一家来说,正义还不算太迟。

【律师观点】从构成要件上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故意的,过失并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龙靖并没有故意追求侵权的结果,不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行为可以判断侵权人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

(1)知道自己使用的软件是他人拥有权属的软件的;

(2)未经许可,对他人拥有权属的软件擅自修改、更换后使用;

(3)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授权期限到期后继续使用的;

(5)因侵犯著作权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实施相同行为的;

(6)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对著作权进行侵犯的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辩护人汪红丽律师坚持认为靖某主观上并没有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故意追求侵权的结果,坚持主张无罪,想检察院提交了长达25页的不起诉意见书。检察院从犯罪主观、犯罪客观角度进行审查,最后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行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至此,靖某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方才尘埃落定,靖某重获自由!

附: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5】xxx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男,1997年8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xxxxxxxxx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创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吴某、龙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龙某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适用于50XA、50XC、65X等三个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3月,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65xx型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机了著作权(软件名称:CXX-XRXXTT图像分析检测软件V2.2,登记号:201xxxxx745,签发时间:2014年3月xx日)。随后龙某、吴某在其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xxxxx号的创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LDxxxA型,LDxx0C型、Lxx50型、Lxx65型、Lxx80型等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11月5日11时许,平南派出所民警到龙某、吴某所在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

2014年11月30日,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创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查明,龙某,吴某二人经营的创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深圳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生产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知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14台电脑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龙某、吴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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