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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之际所签合同效力如何?
来源:袁世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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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之际所签合同效力如何?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乙公司洽谈业务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其喝醉,趁机与其签订了违背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利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乘人之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题: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奚晓明、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与参考》曾对类似案件发表过观点,认为法院不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概括如下:

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能否饮酒,以及能够饮多少酒,自己应该能够预见。其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定代理人的行为,依法应由甲公司承担。

2、如果甲乙公司所签合同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甲公司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而不是乘人之危、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上观点并不是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律对醉酒人员的缔约能力并无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国外,如英国合同法规定对于醉酒状态签订的合同,醉酒者有权选择予以废除;美国合同法对于醉酒者缔约能力规定醉酒人所签订的合同,仅在对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处于醉酒状态时方能可撤销。对于醉酒者订立的合同,根据《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6条的阐述,一方由于酗酒而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合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但另一方必须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一个酗酒者订立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另一方有理由知道这一点的,因为一个人喝醉了是容易被人看出来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该考虑行为人的“认识力”和“意志力”以及另一方是否明知行为人醉酒等因素,严格掌握撤销合同的条件,至少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撤销合同。为了统一裁判、避免争议,最高院应该针对该问题出台司法解释。

【相关法条】

1、《民法通则》第43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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