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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来源:冉启安律师
发布时间: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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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令,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的以提供劳务合同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劳务合同的临时性。主要体现在合同对象的临时性、合同订立的临时性及履行时间的短期性。劳务合同往往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是临时建立的一次性或几次性的全同关系;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不是定期或长期的。雇佣合同则不同,雇员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不是临界时事务,双方的关系也是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同关系。第二、劳务合同的独立性。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在从事劳务工作时,与雇主没有监督、管理关系,双方系地位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相对的不平等性。第三、标的物的特定性。劳务合同的标的,就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劳务;而在雇佣合同关系中,雇员有完成一定工作量和一定工作成果的要求。第四、在报酬支付方式方面,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立即进行结算,是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而雇用关系则是比较固定的,劳动报酬一般以一月为周期来领取,也有半月或十天为周期支付的。 综上所述,由于劳务合同和雇用关系的不同特征,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二者在工作过程中所产生风险的承担方式就明显不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当自负;而在雇用合同关系中,被雇佣人在工作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 __________2005年1月31日《恩施晚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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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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