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涛律师主页
张清涛律师张清涛律师
153-0170-2900
留言咨询
张清涛律师亲办案例
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1
浏览量:1098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之前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但是,现在这个问题有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续签,否则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工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婚姻家庭、侵权、民间借贷、房地产、物权、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第63条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同意,但双方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院原文:第一种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即终止的。考虑到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劳动关系,确实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所以最高院规定,劳动者不能再主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即按照工龄计算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最高院原文规定如下:第二种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但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以上内容由张清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清涛律师咨询。
张清涛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9288好评数7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东楼5层
153-0170-290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清涛
  • 执业律所: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
  • 咨询电话:
    153-0170-2900
  • 地  址: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东楼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