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之前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但是,现在这个问题有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续签,否则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工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婚姻家庭、侵权、民间借贷、房地产、物权、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第63条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同意,但双方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院原文:第一种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即终止的。考虑到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劳动关系,确实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所以最高院规定,劳动者不能再主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即按照工龄计算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最高院原文规定如下:第二种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但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