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刚律师亲办案例
ATM机记账不吐钱 被客户告上法庭
来源:杨玉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0
浏览量:733

在ATM机上取一次钱,却被记了两次账?去年12月,家住山东济南的陈刚在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陈刚称一次取款2500元成功,但事后查询发现账上少了5000元。多次协商未果,陈刚将工行济南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归还2500元。


国内多个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地产新政”,以期扭转房地产市场颓势…



陈刚一审败诉,继续提出上诉。10月13日,此案二审开庭。陈刚认为案件焦点在于出钞口的出钞次数,但银行称当日ATM录像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提供影像资料。


昨天,记者就此案件分别采访了双方的代理律师和业内人士。


案情回顾


取款一次还是两次?


一审时,陈刚坚称只在ATM上取了一次款2500元。但银行根据相关的数据资料等信息,称陈刚应当是成功取款两次即5000元。陈刚要求调看当日录像,银行称当时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没办法提供。


法院认为,按相关规定,银行应当安装能够清晰显示操作人员面部特征的监控装置,所以工行在ATM机的监控管理上存在瑕疵。但陈刚以此为理由要求银行承担其所诉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7月14日,法院判陈刚败诉。


陈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案件焦点是ATM机出钞的次数,而能够证明这一点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出钞口录像。一审判决已经认定银行在ATM机的监控管理上存在瑕疵,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10月13日的二审庭审中,银行称摄像头出现技术故障并非银行所能控制,并强调“设立ATM机录像监视系统,目的是防范破坏,震慑犯罪,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确认存取款合同是否履行的必备条件。”因银行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各方表态


原告律师:就是要个说法


昨日,陈刚代理律师杨玉刚对记者说,“我们在乎的不是这2500元钱,而是要一个说法。但是现在没有人想承担责任。”


杨玉刚说,“记账显示两次取款,银行就说用户取了两次钱。但应该是银行把钱交给当事人才算合同履行完毕,不能说机子上有记录就算取款成功。”


杨玉刚指出,出钞口的录像设备出问题了,那这台机器就是不合格的。“按照银行业相关规定,自动取款机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才能开放。”没有录像,现在谁来证明自动取款机真的出了两次钱?“我在此呼吁希望银行的服务能够更加人性化,让储户有安被告律师:银行没过错


工行代理律师王海东对记者说,银行是根据陈刚在自动取款机上系列操作记录的流水账(明细表)来判断其确实是取款两次成功的。


他表示,自动取款机上的监控设备是单独的,可是陈刚在取款的时候取款机里摄像机的硬盘出现了故障,不能记录取款情况。“从规范上来讲,没有规定说如果取款机上的摄像头坏了,机器就必须停止使用。”


王海东认为,在整个过程中,银行基本上没有过错。而一审认定的“瑕疵问题”,是录像本身有瑕疵,“我们不否认要保证储户的财产安全,但银行取款机里的钱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出现,金额都是非常准确的。如果按照合同履行,钱就是出来了,出来了就取走了。”


业内观点


不能举证银行应败诉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董正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ATM机常发生吞卡、不吐钞、出假钞的情况,“既然是自助银行,就首先应该确保储户财产权益的安全性,这是最基本的。”


董正伟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并不科学。‘自动取款机监控设备有瑕疵’这个概念是很模糊的,什么是瑕疵?是故障还是事故?还是一点儿小毛病?银行有没有请司法机构去鉴定?举证不能的话银行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针对银行提出“ATM机录像监视系统不是确认存取款合同是否履行的必备条件”,他认为,自助银行安装摄像头的目的,一是确保银行的安全运作,二就是保证储户的正常操作和财产安全,准确记录交易过程。单纯依靠自助取款机上的信息记录,根本无法保证交易是真实有效的。

文中人名为化名

以上内容由杨玉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玉刚律师咨询。
杨玉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992好评数5
  • 咨询解答快
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十二路银座中心4号楼15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玉刚
  • 执业律所:
    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7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 地  址:
    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十二路银座中心4号楼15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