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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的通知(2000年12月20日)
来源:刘江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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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1]4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与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已经原国家冶金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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