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颁布日期】1986年06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07月01日 【正 文】 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六月十日京政发〔1986〕82号)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厂地下水源地所在区、县的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本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公用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并协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地质矿产局和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由市卫生局会同公用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 第五条 根据各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表。 第六条 在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 在地处浅层水的水厂(水源三厂、四厂、七厂、八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新建成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三)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五)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区,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六)厕所以及农村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 在地处深层水的水厂(水源一厂、二厂、五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 第八条 在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四)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居住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第九条 各区、县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措施。 第十条 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公用局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污物,并令其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七第、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对破坏水源厂(井)围墙和设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惩处;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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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区│ │ │ │
│ 分区│ 核心区 │ 防 护 区 │ 主要补给区 │
│水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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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三厂│以开采井为│二里沟西口起沿三里│东以京包铁路、西直│
│ │中心半径五│河路、西直门外大街│门外大街、三里河路│
│ │十米范围内│、高梁桥路、学院南│、复兴门外大街、白│
│ │ │路、魏公村路、西三│云路、手帕口北街、│
│ │ │环北路、苏卅街、巴│广安门货场铁路支线│
│ │ │沟村北路、京密引水│、凉水河、南苑路一│
│ │ │渠、昆明湖路、北邬│线为界;北以清河为│
│ │ │村路、西郊机场西侧│界;西北以山脊分水│
│ │ │围墙、101铁路、│岭至三家店闸为界;│
│ │ │南旱河路、永定河引│西南以永定河西岸为│
│ │ │水渠、西三环北路、│界;南以丰台区界、│
│ │ │车公庄西路一圈范围│新宫路、铁路南环为│
│ │ │内 │界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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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区│ │ │ │
│ 分区│ 核心区 │ 防 护 区 │ 主要补给区 │
│水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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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四厂│以开采井为│万泉寺起沿莲花河、│ │
│ │中心半径五│新开渠、丰台路、管│ │
│ │十米范围内│头路、凉水河一圈范│ │
│ │ │围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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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七厂│以开采为主│大红门起沿南苑路、│ │
│ │中心半径五│凉水河、右安路、京│ │
│ │十米范围内│开公路、铁路南环一│ │
│ │ │圈范围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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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八厂│以开采为主│一组至十六组井间四│东以顺密公路、潮河│
│ │中心半径五│周水平外延二公里范│总干渠、潮河为界;│
│ │十米范围内│围内 │北以密云水库水源保│
│ │ │ │护区南边界为界;西│
│ │ │ │以沙通铁路、至范各│
│ │ │ │庄接京密引水渠、怀│
│ │ │ │柔水库水源保护区东│
│ │ │ │边界、京承铁路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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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区│ │ │ │
│ 分区│ 核心区 │ 防 护 区 │ 主要补给区 │
│水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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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以向阳闸大车道为│
│ │ │ │界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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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一、│以开采井为│北太平庄起沿新街口│ │
│二、五厂│中心半径三│外大街、德胜门西大│ │
│ │十米范围内│街、鼓楼西大街、鼓│ │
│ │ │楼东大街、交道口东│ │
│ │ │大街、东直门内大街│ │
│ │ │、首都机场路、南湖│ │
│ │ │渠东路向东北外延八│ │
│ │ │百米、北小河、北苑│ │
│ │ │路、小关路、昌平路│ │
│ │ │北三环西路一圈范围│ │
│ │ │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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