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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认定工伤的情形和申报工伤所需材料
来源:韩春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2
浏览量:766

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申报工伤所需材料:

(一)单位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劳动者个人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场领取)

2.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初次入院诊疗记录,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材料

4.因事故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5.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6.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证词(证词需按手印)、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提供事故认定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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