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律师亲办案例
每年行程3万多公里的律师
来源:于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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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继林桑国臣赵颖新
初见于洪,就感觉到这个人的厚重。这份扑面而来的厚重,不是因为他过了知天命的年龄,也不源于其语言的简短有力,更不在于他多年来办理的案件承载,而在于——他的心里,有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种责任,表面体现在认真办案上,当事人们倍感温暖,诸多案件由此柳暗花明;内核体现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进步上,“我希望用我的个人努力,能为国家法治进程添砖加瓦,每名法律工作者都该有这种社会责任感!”
在这种责任感的驱动下,身为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于洪,近些年来平均每年办理近百件各类案件,行程3万多公里,平均每天行程100多公里。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就是他每年的行程量,接近走地球赤道一圈。
而他,已不是年轻律师,却像年轻人一样充满着干劲和活力。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他,已经从事律师执业27年,应该是不折不扣的“老律师”。他的工作量要远超他人,他甚至每天24小时开机,要接到近百个工作电话。支撑他一直在路上的动力,就是这份责任感。
业务担当:“为当事人尽职尽责是我的义务”
于洪和笔者说了一句非常朴实的话,“许多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就打一个官司,律师应该尽可能帮助他们维权,否则良心受不了!”看似简单的一句话,于洪却用行动坚持了27年,这其中的苦辣酸甜有谁能知呢?
几年前,于洪曾代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于洪精心研究案情,在庭上据理力争,案件处理结果引发了社会好评。
投保人张女士给自己的姐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3年后,姐姐因肝癌去世,当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其姐姐是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并称当时的投保告知书不是其本人签字,而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签,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此案具备相当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对保险公司利益影响很大。开庭时,被告单位几十人旁听庭审,可见保险公司的重视程度。法庭辩论时,就围绕合同效力问题,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被告坚持认为合同无效。于洪则观点鲜明地指出:保险公司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一方,本应对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详细告知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可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违反规定,业务员自己为投保人签署如实告知义务书。属于保险公司自己的过错。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然,不能因为被告(保险公司)的过错,让原告承担责任!
判决过程中,于洪的代理观点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理赔责任。被告没有上诉,直接给付保险金。此案件不但有力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还促使了类似案件的迅速解决,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保险工作的完善发展。
这件案子是于洪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极为普通的一个,他对笔者表示,所有案件都是推进法治社会进步的因子,是行业发展的正能量,“赚钱不是目的,律师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
二十多年的法律务实历练,让于洪在处理一些非诉业务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0年7月,由于连年干旱,凌源市城市供水告急,水源井枯竭,凌源市政府启动的水源地工程因涉及该市瓦房店乡三家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上千名群众阻挠水源地打井,并与维持秩序的100余名民警发生冲突,造成多名民警和群众受伤。于洪接到凌源市委领导的指示后,立即与凌源市司法局领导驱车赶赴现场。当时在三家村委会周围有千余名情绪激动的群众,手中持有锹、镐等各种劳动工具,气氛拔张箭弩。有个认识于洪的群众建议于洪把车头调过来冲外,意思是发生冲突时可以迅速驶离现场,可群众太多,已经围堵在车的周围,此时调头势必影响到与群众的沟通,群众难以理解。为了缓和矛盾,便于接触,于洪主动找群众代表商谈,耐心听取群众代表意见,并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将三个受伤群众送往医院治疗的条件,加深了和群众之间的感情,多数群众开始配合律师工作。在修改合同条款时坚持从实际出发,为群众着想,优先解决水源地群众的生活用水,并预留了输水管道接口,免除了群众的后顾之忧,群众代表欣然接受,再没有阻挠施工,律师调停工作到中午时分顺利完成。现该水源地已按计划成功打井五眼,该水源地正式送水后,凌源市区的生活用水将得到有效保障。
2010年8月7日,于洪受市政府的委托,到凌源市南部的沟门子镇处理甲肝疫苗引发的群体事件。此前一天,市卫生局的领导和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被群众围堵在沟门子镇卫生院,直到第二天凌晨3时许才允许离开。由于沟门子村卫生所医生违反甲肝疫苗接种要求,造成一些新生儿接种后,部分儿童出现头痛、血尿、白血球增高等症状,造成患儿家长的高度恐慌,市中心医院的专家也应邀到场诊疗,但对于专家的说法群众并不信服,坚持向政府要说法,并派出五名代表与市领导谈判,要求去北京治疗,向政府要赔偿,甚至提出了“如果领导的孩子也连打三针甲肝疫苗,我们就心理平衡了”的过激言语。根据现场交谈发现问题的结症,于洪当即表明身份,分析事件原因:1、甲肝疫苗本身的原因;2、患儿的个性体征;3、违反操作规程。从以上三个原因来看,可以排除个性体征,医生没有按操作规程违规给儿童接种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为了防止疫苗本身的原因造成大范围的损害后果,市政府已紧急通知立即停止疫苗注射,并对该批次甲肝疫苗是否合格申请北京鉴定,以查明原因。对于患儿家长和群众代表提出的要求去北京诊治的要求,则策略地提出了请北京专家来凌源会诊的建议,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及时查清患儿的共性特征。通过几个回合的磋商,群众对市政府的积极态度表示认可,没有发生严重的冲突,围在现场的几百名群众也陆续撤离。晚上10时左右,18名患儿及家长被市政府安排的大客车接送到凌源市中心医院治疗。本以为此事可以告一段落,没想到又有一些没去医院的家长再次向市政府提出了赔偿要求。于洪律师在走廊里向他们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明确告知这一事件的责任者目前看是村卫生所医生,如果经检验甲肝疫苗并没有问题市政府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村卫生所承担责任也应由双方协商或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同时必须有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的明细及票证。目前并没有最终出现损害结果,只是有此症状,有专家称有些反应是心因性的,无法确定赔偿,当务之急是尽快查清原因,积极治疗,避免对患儿造成更大的损害。近40分钟的宣传讲解,群众及患儿家长表示理解并收回了要市政府立即赔偿的请求。一名患儿家长宋先生说:“于律师你是政府派来的律师,我们要是能高薪聘你当我们的律师多好啊!”于洪笑着说:“我是本着对这件事情负责,并使这件事情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你们的合理的意见,我向市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市领导采纳了我的建议,此事的处理是积极的、有效的、人性化的,市领导和律师都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了。”对此,群众表示赞同,见天色过晚,群众代表要请于洪去吃饭,但被婉言谢绝。于洪回到凌源市区时已是子夜时分,虽然一身疲劳,但是很欣慰,因为通过一天的工作,达到了息访的目的,为市政府的维稳防控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通过不懈努力,于洪获得了当事人及司法系统的广泛赞誉。2007年,他第一个走进市委市政府信访接待大厅,陪同市委常委以上领导接访,对涉访的法律问题予以耐心细致的解答,对多起群体上访案件的息访起到决定性作用。凌源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到法院视察并旁听案件、评议案件时,于洪是唯一被邀请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凌源市人民法院,凌源市人民检察院都聘请于洪担任人民监督员,凌源市公安局警察协会聘请于洪为法律顾问,帮助公安机关、公安民警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凌源市总工会聘请于洪为困难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多年来为多名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市领导的赞扬。
从业27年来,于洪曾多次受到表彰,1989年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授予全国普法教育先进个人,并授予三等功勋章,1988年被朝阳市人民政府授予先进个人,2003年被朝阳市司法局评为朝阳市十佳律师,2008年3月再次被评为朝阳市十佳律师,2009年1月被朝阳市政法委评为十大优秀司法行政工作者。2011年朝阳市优秀律师,2014年辽宁蓝星律师所被省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于洪热心公益事业,通过各种媒体为群众免费解答法律咨询(电视台、电台、24小时律师热线),受到社会各界的信赖。他长期担任朝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民商法律委员会主任,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会员,凌源市法学会副会长。这些沉甸甸的头衔,是社会各界对于洪工作的充分肯定。
“愧对家人,但问心无愧”
执业多年,于洪一心扑在事业上,却忽略了对家人的照顾。女儿考上了大学,于洪高兴之余许下诺言,承诺一家三口出去旅游。哪知道工作太忙,定好的事情一推再推,结果两年过去了,旅游的事还是没有落实。女儿戏谑地说:“你对当事人的案件一诺千金,对我们娘俩却说话不算数”。
为了当事人,于洪多年来没有休息日,无暇顾及家庭,他的爱人由此成了全职太太,担负起照顾家庭的重担。由于担任一些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个别受害人家属以各种方式威胁于洪,这让他的爱人及女儿都为他担惊受怕,于洪对此很是内疚。长期积劳,过度用脑,于洪睡眠状况不好,还有“三高”的毛病。他经常带病出庭,家人为他担心,劝他“少接一些案子”,于洪却表示,“当事人信着我了,我必须为他们维权。”
这就是于洪,一个近似于工作狂的律师,一位“不负责任的父亲和老公”。从他的身上,我们看到了律师工作的艰辛和不易,体会到了律师工作的神圣。可以想象,就是因为社会上有众多于洪这样的法律工作者,国家的法治进程才得以稳步推进。
以上内容由于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于洪律师咨询。
于洪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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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洪
  • 执业律所: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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