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王是一家模具加工中心的抛光师傅,月工资在6000元左右。一天,他与同事张某发生矛盾,张某挥拳对小王进行殴打,最后被其他同事拉开。两天后,模具加工中心领班告诉小王,他被解雇了,原因是与同事打架。小王向模具加工中心高层主管投诉,最终无法改变被解雇的局面。
思路:无奈之下,小王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经过与小王交谈,了解到小王于2014年1月20日入职该模具加工中心,当时未签劳动合同,并向模具加工中心交了5000月的押金。截止被解雇之日2015年2月27日,整整一年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该模具加工中心应该对小王支付从2014年2月20日到2015年1月20日11个月的双倍工资。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四十七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小王与同事发生矛盾后,未经过调查,口头通知解雇小王,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违法的,故也应当对小王进行赔偿,因小王入职到结果共计一年零三十七天,故赔偿标准为2x1.5个月年平均工资。
证据:(1)入职时的押金条:现收到王某入职押金5000元,辞职是如数退还。用于证明小王为该模具加工中心员工;
(2)童某(2014年3月2日已辞职):证明小王入职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
(3)小王在2014年12月份所获“优秀员工荣誉证书”。用于证明小王为模具加工中心员工。
(4)小王发工资时的签字清单。用于证明小王的工资水准;
(5)小王与模具加工中心经理就解雇事宜的谈话录音。用于证明小王被公司违法解雇。
仲裁请求:
(1) 模具加工中心对未签书面合同进行赔偿,(6390元X11)X2即140580元;
(2) 模具加工中心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6390X1.5)X2即19170元;
(3) 模具加工中心补缴小王一年零一个月的社保。
案件结果:仲裁庭支持了小王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