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荔律师亲办案例
十一黄金周,旅游出行有“法”无忧!
来源:唐荔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量:480
为解决大家关心的旅游法律问题,现将旅游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汇总,期望能帮助到广大已经踏上旅程或即将踏上旅程的人们。

祝福大家旅途愉快,一切顺心。

1、旅游时间

旅客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旅游时间约定方面应重点关注旅游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询问清楚,避免因表述不清,产生纠纷。

例如:张小姐去三亚旅游,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为5天,但是,谁曾想第一天下午6点的飞机,到三亚已是晚上9点,在旅行社看来,这也算是一天行程,你说怨不怨。

2、交通工具

旅客应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是大巴车、轮船,还是飞机,是普通大巴还是空调双层大巴,这些应作重点考虑。

3、旅游行程

旅游中经常碰到的事情是,原先约定的旅游行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变更;遇有这种情况,应保存好旅游合同,并向当场向旅行社提出质疑,并保留证据。如果发生旅行社要求增加旅行费用的情形,也应要求开具发票或拖延至旅游结束后再协商。待旅游结束后再与旅行社作进一步沟通、协调;避免在旅途中影响自己的心情。

4、旅游行李

旅游携带必要的行李是合适的,但切忌不应将贵重物品(金钱、照相机、首饰等)留在旅行车或宾馆内。贵重物品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害,旅行社可能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其它非贵重物品,旅行社应尽保管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发生损害或丢失,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5、旅游住宿

“准三星”、“准四星”,这些是经常见的宣传标语。旅客朋友应注意了,“准”字带有一定的表述模糊性,可能实际的住宿条件与你想象的存在较大差别。故此,你应仔细询问酒店地址、酒店名称,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将此明确写进合同。

6、旅游购物

旅游合同中未约定有购物事项的,游客朋友无义务配合导游作非自愿的购物。遇有此种情况,应及时作证据保全,保留好发票和其它证据,待旅游结束后再行处理导游强迫交易的事情。

7、游览项目

游览项目一般在合同中是明确约定的,一旦发生某些约定的游览项目被取消的情形,应要求旅行社负责人或带队人员出具简单的说明书,便于旅游结束后要求旅行社返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8、特殊服务费用

某些旅行社以冠冕堂皇的幌子索取特殊服务费,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返还。例如,针对老年人、儿童等索取的特殊照顾费等。

9、意外受伤

旅行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事件经常发生,旅行社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以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已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为判断标准。

【特别提醒:1、旅行社,应选择具备资质的;2、购物,应谨慎并索要发票;3、导游警示,应尊重。本文由成都张海亮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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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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