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前,答辩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1、答辩人在C工作期间(合同期限为从2014年2月13日起2017年2月13日止,实际工作时间为2014年2月13日起至事故发生前),居住在达丰生活区A1栋110房间,有答辩人与申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足以证明。
2、答辩人在D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为2013年02月12日起至2014年02月12日),居住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花园四村4号3单元5-4,答辩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足以证明。此外,答辩人是否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应当根据答辩人的居住情况、工作情况(如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进行综合认定。
二、答辩人在城镇居住期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1、答辩人与C建立劳动关系,由申博公司派遣到广达(重庆)制造城工作。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答辩人在广达(重庆)制造城工作并居住在达丰生活区A1栋110房间。
2、答辩人提交的《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足以证明答辩人从2013年02月12日起至2014年02月12日止在D从事业务员工作,工作地点为重庆市南岸区金台大厦13-6。
3、答辩人在D工作是真实的,不能根据答辩人在D的工资比在申博公司的工资高就予以否认。答辩人在D从事营业员工作,在申博公司从事工人工作,答辩人是因为不喜欢营业员工作才跳槽到C的,工资并不是答辩人跳槽的主要原因。
4、关于工作时间的连续性。答辩人在D工作期间,就已确定跳槽到申博公司,所以,答辩人在D的工作结束后立即到申博公司工作属于正常情况。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A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