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雪律师亲办案例
结婚登记行为瑕疵
来源:孙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量:708

一、 结婚登记行为

谈到结婚登记行为瑕疵,首先做一个解释即什么叫结婚登记行为。

1、结婚登记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为当事人创设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这里的行政机关《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法律对结婚登记行为的规制

在我国,男女双方要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双方之间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合法有效的结婚登记行为必须符合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者缺一都会存在婚姻登记行为的效力瑕疵。

1)结婚登记行为的实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以上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实体方面的规制,对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做一个梳理与总结。【1】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必须要自愿(男女双方具备结婚自愿的行为能力,男女双方结婚自愿的意思表示真实,男女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3】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4】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5】禁止重婚。只有具备了上述实体条件的男女双方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缔结婚姻关系。

2)结婚登记行为的程序要件。

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查验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六)颁发结婚证。以上内容是对结婚登记的程序规制,笔者对以上法律条文做一个梳理;合法有效的结婚登记行为,除了符合合法的实体条件之外,在程序上也有严格的要求。【1】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必须要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2】必须持有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要的证件;这两条是对办理结婚登记申请人的要求。以下几条是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要询问申请人的意愿即是否属于自愿结婚。【5】申请人要分别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6】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填写的申明书及其它证件,审查合格后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7】最后一个程序是向申请人分别颁发结婚证。一对合法的夫妻,只有走完了以上程序,拿到结婚证后才是法律意义上夫妻,也只有严格依据以上程序办理的结婚证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结婚证。

我在办理离婚案的件过程中,发现许多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这给当事人的离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律师也是苦不堪言,困扰重重。现我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结婚登记瑕疵做一个总结,归纳如下。

二、结婚登记行为的瑕疵内型

1、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律明确规定了男女结婚的最低婚龄,但还是有许多人当事人逃避法律规定早婚早育。这种情况在城市很少,但是在农村由于经济条件差,人的文化素质较低,许多孩子未成年就辍学进入社会;谈恋爱生子,为了能给孩子上户口,便托关系“走后门”最终也领到了结婚证。以下是我办理的一个案子,予以说明以上事实的存在。

甲男30岁,乙女21岁,甲、乙的婚生子丙7岁,甲、乙结婚时乙年仅14岁,在父母的包办下甲男做了乙女家的上门女婿,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现21岁的乙女在外打工开阔了眼界,以其结婚时年龄小不懂事,和现任丈夫没有感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这个案子当中由于乙现在已达到法定婚龄,所以甲乙办理结婚登记时虽然不到法定婚龄,但是他们的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乙只能提起离婚诉讼而不能提起无效婚姻诉讼。

2、结婚证来源不明

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尽管法律在这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当事人陈述自己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就领到了结婚证,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有些当事人甚至没见过自己的结婚证,但是这个结婚证确实是存在的。据说办理这种结婚证的当事人一方,其亲戚不是村委会主任就是乡政府干部,关系代替了程序,同时也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结婚的权利。

3、结婚证上的名字与身份证、户口本上不符

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条文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持 ()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同时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要对以上证件进行审查核实,才能填写结婚证。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的结婚证和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名字不符,有同音不同字的,也有名字完全不同的。这种错误的出现只能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或者说没有审查也不为过,无视结婚登记程序的存在,直接填写结婚证,一旦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后患无穷。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建立书面档案

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结婚登记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初审合格后申请人须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对以上所有证件、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工作人员要填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通过以上程序说明,一个合法的结婚登记需要建立一份完整的书面档案,这份档案最少也要有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应当予以保存。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毁了结婚证,有些当事人的结婚证被另一方保管,那么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自己的结婚证明,律师出面到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机关查档。通常都会出现没有档案的尴尬局面。

以上这几点结婚登记行为瑕疵是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涉及的问题,也充分说明了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行为的轻视。在当地出现这一混乱现象是有历史原因的,2012年以前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乡政府;2012年以后结婚登记归属于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同时结婚登记有了完整的电子档案,当事人结婚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对于2012年以前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而言,结婚登记行为瑕疵所造成的不便还是现实存在的,当事人往往被政府部门“踢皮球”而找不到合适的救济途径。相关部门应该正视并重视这种历史遗留的问题,制定一套合法合理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规范,以解决结婚登记行为瑕疵给当事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造成的麻烦。

以上内容由孙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雪律师咨询。
孙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14好评数12
  • 咨询解答快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五号路昌盛大厦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雪
  • 执业律所:
    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12*********3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甘肃
  • 地  址: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五号路昌盛大厦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