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因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4 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用工单位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一年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