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玲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代理词
来源:徐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4
浏览量:15627

离婚纠纷案件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L女士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并结合庭审情况,对于案件的事实已清楚掌握,现结合法律与案件事实情况,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以破裂,法院应判决其离婚

本案中,L女士与M男士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之处,这些L女士都有思想准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尽量做到为家庭多考虑,所以L女士在与M男士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目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但M男士的行为太让其失望,M男士对孩子不管不问,不但不承担抚养义务,还经常对L女士拳打脚踢,对其家暴,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婚生女应由L女士抚养,M男士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
    原被告于2003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10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L女士于20047月生育一女。孩子从出生一直由L女士抚养,孩子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并且M男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现在的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顾,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对方没有照顾过孩子,根本不会照顾孩子,孩子跟随男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基于孩子成长考虑,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L女士要求抚养女儿。

M男应支付孩子抚养费用。抚养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承担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M男士应支付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L女士与M男士有一处房产,位于某某区*****室。权属证书表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是夫妻用其共同财产购买。因此,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换。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综合以上,请求法院支持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徐玲(律师)

                                  20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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