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是特种买卖合同中的一种。这里所谓的试用买卖合同是指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一.试用期限届满后,买受人是否必须购买?
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试用买卖合同的生效必须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或检验为前提条件。
其二: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因为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必须等到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予以认可,才发生买卖合同的效力。
其三: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试用买卖合同虽不具有买卖合同之效力,但有关试用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其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若在试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在试用期届满之后,若买受人拒绝认可标的物,那么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因此可以看出,在试用合同中,试用期限届满后,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必须购买该产品,在此时买受人有选择买与不买的权利。
二.认定为买受人同意购买的特殊情形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三.不属于试用买卖的特殊情形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