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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点——39案例总结
来源:李大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3
浏览量:1235

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呈现地域性。39个案例中,安阳占据半壁江山,为23例。郑州4例。新乡4例。洛阳1例。开封1例。许昌1例。焦作1例。鹤壁1例。

   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以下表现形式: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四)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五)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

  (十六)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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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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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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