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追回
按照《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不论登记在何方名下,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评判。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了夫妻共有房屋的事情,而权利被侵害的配偶一方最关心的莫过于能不能追回房产所有权的问题。
对此,实际上已经有了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八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实际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是对《物权法》中“善意取得”条款的对接。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应该明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了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不能追回”的条件是:
1、第三人的购买行为是善意的;
2、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3、涉案房屋已经办了产权登记手续。